民族宗教工作研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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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工作研讨材料
我发言的内容包括五个论点:
第一, “教族一体”现象在中国并不存在;
第二, 国家的清真食品认证体系对国家社会和百姓是极为必要的;
第三,清真寺的风格问题;
第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仍然是世俗化中国化
第五,伊斯兰教法与世俗社会法律无关。
(一) “教族一体”现象在中国并不存在。
所谓“族教一体”就是将某些少数民族与特定的宗教捆绑在一起,无疑,这是错误的,任
何民族任何人都不是天生信仰某种宗教,任何宗教也不是只有某些民族才能信仰。
在极个别的地方“族教一体”还是某些人的思维方式,他们把某些少数民族视为全民信教,
民族人口等于信教人数。但是,这是个别现象,是缺乏民族宗教知识的错误观点。
我国“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撒拉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
族、保安族、塔塔尔族”,这十个少数民族大约有 2000 万,但是我国的穆斯林人数并
不是这么多,有的汉族,也信仰伊斯兰教,也是穆斯林,但是有的回族同胞并不信教,
至少回族等少数民族中的共产党员就不信教。
民族由先天血缘、历史文化等因素构成,而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后天的自由选择,这两
者不能画等号。
现代社会不能将民族与宗教捆绑在一起。“教族一体”导致三不利,不利民族、不利宗教,
不利个人。
民族是主体,宗教只是民族的一种文化附属形态。
每一位公民都有信仰和不信仰某种宗教的权利。只有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够
促进社会和谐。
现在最着重强调“教族一体”的反倒是穆黑势力,因为他们可以利用这虚假的武器去伤害、
栽赃、抹黑少数民族同胞,少数民族的一些生活习惯,饮食服饰等明明就是民俗,但是
却被穆黑势力扣上宗教的帽子, 由此进行诬陷围攻。
我们要反击穆黑势力对少数民族的攻击,首先也要说明“族教一体”的错误,否定“族教一
体”,然后反击穆黑恶势力对少数民族的栽赃诋毁攻击。
(二) 国家的清真食品认证体系对国家社会和百姓是极为必要的。
我国各地的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中关于清真食品的定义,都是民族风俗饮食说,这与伊斯
兰教法无关。
中国很大,社会情况复杂,少数民族分布不均匀,因此没有一部国家立法的清真食品管
理法则,而是各个省颁布自己的清真食品法规,这一样是国家法律,任何人都必须遵守。
各地的清真食品认证法规,都是以中国法律为依据的,并不是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穆
斯林也不是主体。这种清真食品认证体系既没有宗教教义基础,这样的法律针对的是部
分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规范的是少数民族同胞并不是宗教信徒,
法规中借鉴吸取了部分伊斯兰教中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已经有了官方的认证标准,法
规的内容不是教义而是包含有教义内容的法律,法规在全国推开必然带来清真概念的管
理和约束。
这些举措不仅推动个民族地区内的清真食品管理,推动各地少数民族食品规范化,对全
国其他地区的清真食品管理产生正面影响。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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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工作研讨材料我发言的内容包括五个论点:第一,“教族一体”现象在中国并不存在;第二,国家的清真食品认证体系对国家社会和百姓是极为必要的;第三,清真寺的风格问题;第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仍然是世俗化中国化第五,伊斯兰教法与世俗社会法律无关。(一)“教族一体”现象在中国并不存在。所谓“族教一体”就是将某些少数民族与特定的宗教捆绑在一起,无疑,这是错误的,任何民族任何人都不是天生信仰某种宗教,任何宗教也不是只有某些民族才能信仰。在极个别的地方“族教一体”还是某些人的思维方式,他们把某些少数民族视为全民信教,民族人口等于信教人数。但是,这是个别现象,是缺乏民族宗教知识的错误观点。我国“回族、维吾尔...

